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修改的规章
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延展18个月。”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工建造的到特殊渔区作业的专业远洋渔船,在延展期内仍无法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可在延展期届满前3个月内再申请延展18个月,且不得再次申请延展。”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两项,作为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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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2008年)
-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科技活动周”的批复(2001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