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 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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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2015年)
-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12月)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改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