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三十五条增加:“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二、 在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经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三、 对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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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哈中吉俄塔乌六国元首会议新闻公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驻马店地区设立地级驻马店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和废止《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2004年)
-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