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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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