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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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1月)
-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