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提升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资源),是指交通运输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省、部际、省际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和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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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
-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