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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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2016年)
- 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