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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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