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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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
- 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