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的管理,规范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信息发布行为,依法查处、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器具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资质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教学、科研、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包括:
(一)经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企业;
(二)经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经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
(六)经国务院核材料管理部门核发《核材料许可证》的核材料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单位;
(七)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企业、营业性射击场,经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销售单位;
(八)从事危险物品教学、科研、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从业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物品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信息,包括危险物品种类、性能、用途和危险物品专业服务等相关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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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201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公告2014年第1851号——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