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4年)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2020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