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
(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
(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
(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
(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
(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
(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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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 气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1990年)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
-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