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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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