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
-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24年)
- “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年)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 弘扬“上海精神”深化团结协作构建更加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