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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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
-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