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
一、 为了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解除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三、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下称未就业随军配偶),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
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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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202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2008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