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