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
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
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
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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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2003年)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1年)
- 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