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
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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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14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