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
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