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自1999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每年报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并严格按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执行,保证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比例的平稳过渡。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按附表所列缴费比例执行。
附件: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5号(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2004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