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安徽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皖政〔1999〕30号、豫政文〔1999〕3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 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2011年)
-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2010年)
-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