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本级海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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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年)
-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