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2025年)

一、 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对于因特殊需要在开发区、自贸区等设置的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任命该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在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林区、垦区中级人民法院等一般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协同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增补工作?
答: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现任人民陪审员人数、任期届满情况及选任、增补需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通报的需求情况,综合考虑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间、选任增补规模及工作所需时长等因素,及时启动选任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活动有序衔接。
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公示期满后,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提请任命、公告、组织就职宣誓等工作。
三、 如何合理确定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人数?
答: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应当结合以往抽选工作情况、资格审查通过率等因素,在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合理确定候选人人数。
四、 除常住居民名单,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答: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还可充分利用全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在法定范围内结合实际细化随机抽选要素,依法依规共享必要信息,注意兼顾人员类别的结构比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会同公安机关开发、优化随机抽选信息化应用模块,加强对数据交接、使用、保管、销毁的全流程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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