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活动,可为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供学习和研究无线电技术的实践阵地,有利于丰富青少年的科学知识,增长才干和培养人材,并有利于增进国内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友谊,交流技术。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障业余电台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余电台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了试验收发信设备、进行技术探讨、通信训练和比赛而设立的电台。只设收信设备者为业余收信台。
第三条
业余电台分集体电台和个人电台。电台设备由团体设置,并由设台团体使用者为集体电台。电台设备由个人设置,并由其本人使用者为个人电台。根据我国情况,目前只准设置集体业余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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