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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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
-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2005年)
- 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