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一、
为保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监制职责包括:发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组织印制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的事务性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
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承印单位;决定本地是否需要印制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统一组织翻译、印制和发布,并与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内容保持一致。
四、
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承印单位的名称、服务期限、印制单价以及承印单位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将备案信息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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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年)
-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