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2016年)
一、
为保证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监制职责包括:发布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统一样式,规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标准,实行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全国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印制和发行情况;组织印制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涉及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的事务性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
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的承印单位;决定本地是否需要印制增加少数民族文字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统一组织翻译、印制和发布,并与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内容保持一致。
四、
在开始批量印制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印单位的确定方式,承印单位的名称、服务期限、印制单价以及承印单位制作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样本,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将备案信息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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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