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根据母银行是否控制被投资机构,下列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母银行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的被投资机构仍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一条 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二条 银行集团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母银行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并提出监管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