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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母银行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的被投资机构仍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具有业务同质性的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