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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母银行是否控制被投资机构,下列被投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