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用风险提示、专题沟通、监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施非现场监管,并将案件风险防控情况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情况,对案件风险防控薄弱、风险较为突出的银行保险机构,适时开展风险排查或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