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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

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

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

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

动态调整监管评级;

适时开展监管评估;

其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