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