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案件定义,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 第三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