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担归口管理和协调推动责任。 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