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监管。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监管责任,办公厅承担归口和协调责任。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