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声誉风险监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