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指导会员单位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妥善应对处置行业性声誉事件,维护行业良好声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