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实施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的持续监管,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督管理谈话、现场检查等,并将其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