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银行保险机构工会提名。 第六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第六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 第六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本公司情况,在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