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一节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五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罢免。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非职工监事由股东或监事会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银行保险机构工会提名。 第六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