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