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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投诉情况做出汇总分析,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起30日内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当期投诉分析报告报送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对全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