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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2日内,以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相关投诉材料已收悉,投诉已进入处理程序;在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该投诉的决定。

对于消费者无明确诉求或未能提供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投诉事项事实和证据及授权委托文书等基本信息材料的,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向消费者发送《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补正告知书》(附件1)通知补正事宜;消费者进行补正的,受理决定时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