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四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2011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五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资产公司应通过设立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 第六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集团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特别是负债集中度、…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