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