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