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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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