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41条
第120.41条 证件更新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运营许可证的更新,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当许可证持有人未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本条(b)款规定的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其运营许可证不予更新。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运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局方提出更新申请。
运营许可证的更新,应当符合局方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当许可证持有人未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本条(b)款规定的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其运营许可证不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