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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运营许可程序规定(2026年) 第120.37条

第120.37条 运营许可证的变更

运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局方提出变更运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

许可证持有人名称;

许可证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

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

运营管理联系人信息。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出变更运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下列事项,且局方基于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此类变更:

许可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的地址;

经批准的运行种类;

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种类;

经批准的经营种类和经营项目。

局方基于安全和公众利益,可以变更按照本规定颁发的运营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申请变更运营许可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向颁发许可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变更运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对于本条(b)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计划的变更生效日期前90日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