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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321条

第25.1321条 布局和可见度

必须使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沿飞行航迹向前观察时,尽可能少偏移正常姿势和视线,即可看清供他使用的每个飞行、导航和动力装置仪表。

第25.1303条所要求的飞行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构成组列,并尽可能集中在驾驶员向前视线所在的垂直平面附近。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最有效地指示姿态的仪表必须装在仪表板上部中心位置;

最有效地指示空速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左边;

最有效地指示高度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右边;

最有效地指示航向的仪表必须直接装在本条(b)(1)所述仪表的下边。

所要求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在仪表板上紧凑地构成组列。此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各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仪表时,其位置的安排必须避免混淆每个仪表所对应的发动机;

对飞机安全运行极端重要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能被有关机组成员看清。

仪表板的振动不得破坏或降低任何仪表的精度。

如果装有指出仪表失灵的目视指示器,则该指示器必须在驾驶舱所有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