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一)
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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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2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1993年)
-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