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三、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二)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二) 三、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二) 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确需依法代偿的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导致原偿债资金性质变化为财政资金、相应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地方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要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