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年) (三)
(三) 严格按照限额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中央转贷外债情况,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债券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做好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对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下达前举借的在建项目后续贷款中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由各地在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