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备案后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或批单条款,应在监管机关核定的区域内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