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保险机构开业前,应将开业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分类,并根据各类的具体备案程序向监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