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三)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 (三)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三)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二) 目录 (四)